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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猇茸-昆明公司企业商务律师照片展示

杨猇茸律师
  • 所属律所:

    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5308200911903758

  • 联系电话:

    13095326617

  • 联系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茶苑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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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营业执照转让流程有哪些 新公司法对虚假出资认定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3日 来源:昆明公司企业商务律师
[导读]:  杨猇茸律师,昆明公司企业商务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

 杨猇茸,昆明公司企业商务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个体户营业执照转让流程有哪些

  个体户在进行工商户经营的时候都需要具备营业执照的,如果人们想要终止工商户经营的时候也是可以将个体户营业执照转让出去的,但法律上对于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转让时有一些相关规定的,那么个体户营业执照转让流程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来为您科普一下吧!

  一、个体户营业执照转让流程有哪些

  1、准备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

  2、到工商局申请注销,填写并提交《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3、到所在主管税务部门的办税大厅核查已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

  4、回到工商所提交完税凭证,领取个体工商户注销通知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否转让

  首先,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政策依据来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得转让。

  其次,从法理上讲,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可以转让。《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登记机关就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个体工商户主要是靠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性收入而不是投资性收入,它的市场主体资格与经营者人身密不可分,是一项具有人身性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另外,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注册时不需提交其申报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它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如其他经营主体明晰。本案中,如果张某欠债而李某不知情就会引起纠纷。根据《民法通则》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李某接受的酒店很有可能要卷进不应有的民事纠纷,这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营者健康发展。因此,从民事关系的处理上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不能转让。

  三、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

  1、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

  2、从业人员证明;如果是临时场地,需要当地村办开具临时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7、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综上所述,法律上规定了个体户营业执照是不可以转让给他人的,但如果个体户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想转让给家族成员就可以的,如果是要转让给别人,就需要遵从一关一开的规则;为您整理的;个体户营业执照转让流程有哪些;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公司法相关的疑问,欢迎您到咨询专业律师。

新公司法对虚假出资认定有什么影响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实行。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个改变对虚假出资认定有什么影响呢下面为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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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公司法对虚假出资的认定提出了尖锐的挑战

  这一改革对传统的公司法原理和制度形成了强烈的冲击,构成资本制度的几项基本法律规则都被动摇:公司设立不再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注册资本不必是实缴资本而可以只认不缴;股东出资不需要有最低的现金比例;资本不再需要验资。这些制度变革无不指向与司法裁判密切相关的股东出资义务与,并由此对股东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所产生的刑事或民事案件司法适用与裁判处理提出了尖锐的挑战。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构成刑事犯罪。但实际上,在公司法修改前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却又非常普遍,甚至成为了某种程度上的潜规则,在执法过程中也产生的一些争议。而公司法的修改,为这一情况的改变提供了契机,也为广大普通企业家提供了一个松绑的机会。

  二、国务院于2014年2月7日颁布《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外,所有其他企业实现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三、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即刑法中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两条罪名不再适用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方案》中规定的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普通企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再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再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同时对发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刑法第十二条的精神,即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四、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不代表股东可以不缴或抽逃注册资本。在实缴资本制下,在某些人看来,抽逃出资不过是取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在完全的认缴资本制下,更难免滋生这样的误解:;既然法律不再强制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是否缴纳和何时缴纳完全成为当事人自治的事项,那么缴与不缴就可以随心所欲,已缴纳过的也可以取回,而取回的结果不过相当于未缴纳而已。;这是一个看起来合乎逻辑的推论,但却是无法成立的,实缴资本是全体股东按其认缴的数额向公司出资形成的财产,其一经形成,即构成公司的独立财产,尽管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但却属于公司财产,股东一旦出资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公司的股权,股东出资后再抽逃其出资财产就构成了对公司财产的侵犯。

  虽然按照最新司法解释抽逃出资行为不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然是对公司权益以及其他股东权益的侵犯。主管工商部门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二百条对抽逃出资股东处以抽逃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同时,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抽逃股东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或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

  以上,新公司法降低了部分企业家触犯虚假出资甚至触犯刑法的风险。同时,对于广大企业家的契约精神也是一种考验,股东对于自己作出的认缴承诺,应当践诺守信。还有其他有关虚假出资认定的知识,可以在网站上咨询律师。